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文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1********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62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伍文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胡绍康941.79元。  二、被告伍国富对被告伍文悦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绍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绍康负担19.26元,被告伍文悦和伍国富连带负担30.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时间
2016-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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