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云民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云执字第01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段伟所有的位于观山湖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八组团8-1号楼4单元3层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9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5-06-05 |
发布时间 |
2015-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