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8********5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323刑初12号 |
案号 |
(2021)宁0323执1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修贞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十四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建合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兴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胡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志伟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郑录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陈安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玉柱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九、被告人王宏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李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百四十八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一、禁止被告人王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十二、被告人张修贞、胡建合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志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郑录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安违法所得人民币11630元、被告人陈玉柱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宏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新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十三、依法扣押的银色360牌手机一部、金色iphone 6手机一部、蓝色vivo y97手机一部、银色iphone 5手机一部、蓝色oppo a9手机一部、墨绿色vivo y3手机一部、黑色vivo y51a 手机一部、金色oppo a83t手机一部、蓝色oppo a5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修贞所有的新f8385e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