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洁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0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5576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9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0609419】。限被告吴洁琼、东莞市樟木头金诚机械设备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平伟返还租赁保证金28800元及支付利息[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40元,由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金诚机械设备制造厂、吴洁琼负担。受理费原告李平伟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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