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敖德能扎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4********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603民初56号
案号
(2021)内0603执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敖德能扎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伟利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31日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元、保全费682元,由被告敖德能扎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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