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勇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6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7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5614896】。二审裁定:本案按姚勇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限被告姚勇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国营、李尖凤归还借款380000元;限被告姚勇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国营、李尖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率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案件受理费4058元,保全申请费2792元(原告郭国营、李尖凤均已预付),由原告郭国营、李尖凤负担1121元,由被告姚勇康负担57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