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勇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900********6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7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5614896】。二审裁定:本案按姚勇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限被告姚勇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国营、李尖凤归还借款380000元;限被告姚勇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国营、李尖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率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案件受理费4058元,保全申请费2792元(原告郭国营、李尖凤均已预付),由原告郭国营、李尖凤负担1121元,由被告姚勇康负担57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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