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2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5466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范文、蔡爱芳与潘连顺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二、双方一致同意由蔡爱芳、范文支付潘连顺各项费用总计95万元了结本案纠纷。该款由蔡爱芳、范文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范安兴不承担付款责任。三、如果蔡爱芳、范文不按期足额支付该95万元,潘连顺有权就未付部分立即申请法院执行。四、潘连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910元,由蔡爱芳、范文承担(该款已由潘连顺预交,蔡爱芳、范文于2021年1月31日前直接向潘连顺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