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燕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7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7578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8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燕翔、刘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9324.01元、手续费人民币636元、利息人民币11546.68元、违约金人民币752.91元,本金、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月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每月不超过人民币5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对被告郝燕翔所有的车牌号为贵gph988、发动机号为173463865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