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向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2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4460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海华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西支行贷款本金2997770.13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1月8日,罚息1473807.35元;自2021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2021年1月9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在2021年6月10日后有还款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俊、曲向丽对被告徐州海华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西支行的其他诉7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97元,减半收取212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98.5元,由被告徐州海华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俊、曲向丽负担,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