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亨威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睢民初字第02167号 |
案号 |
(2015)睢执字第0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雷、张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顺借款本金42.5万元并支付利息(①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1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以12.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1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市亨威纺织有限公司、睢宁县亨通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潘雷、张小波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被告潘雷、张小波、徐州市亨威纺织有限公司、睢宁县亨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12 |
发布时间 |
2015-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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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74819474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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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睢宁县民营科技工业园(县酒厂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