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商初字第00065号 |
案号 |
(2014)开执字第00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1891.88元)、银团费用1324800元。 二、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中2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1891.88元)、银团费用1324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中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1891.88元)、银团费用1324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中1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1891.88元)、银团费用1324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江苏铸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中36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1891.88元)、银团费用1324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张友峰、潘颖对以上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1891.88元)、银团费用1324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铸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承担的保证责任中本金、利息、银团费用的各项总额不超过前述第一项中对应的本金690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1891.88元)、银团费用1324800元,并分别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清偿额向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7-30 |
发布时间 |
2015-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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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友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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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铜山新区湘江路南黄山路西(天地重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