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迎丰饼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3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522民初4069号
案号
(2018)豫0522执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迎丰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县恒通纸塑包装厂货款共计人民币41000元(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沧县恒通纸塑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安阳市迎丰饼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时间
2018-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2MA404KRU8Y
登记机关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阳县吕村镇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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