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汉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0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696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恢9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汉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赛博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8269.33元及利息(利息以118269.3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厘的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赛博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6.85元,由原告承担1003.85元,被告承担13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6-08
发布时间
2017-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朝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901119815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松毛岭南区五巷一号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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