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民初字第12215号 |
案号 |
(2016)京0101执恢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平借款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千四百元(含公告费三百元),由被告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时间 |
2016-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利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28570631082P |
登记机关 |
镶黄旗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宝拉格镇第二居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