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03民初4080号 |
案号 |
(2019)皖0503执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银生定金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74978723E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与肥西路交口向西200米碧水家园4栋2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