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87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其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款本金7875823.14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汇票垫款本金4875823.14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汇票垫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若被告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刘同铭、方习枝提供的抵押物(房地权证宜字第50088605号、50088606号、50088603号、50088604号,庆国用2012第142249号、14250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余诺对上述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余诺、刘同铭、方习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0-26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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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84941713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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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大南门5栋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