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98号 |
案号 |
(2018)皖0802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何家纯、孙春梅、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和陈海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义展本金4561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和律师费15000元。 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2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4221元,其余部分缓交至执行阶段,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正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7711140146 |
登记机关 |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