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嘉联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4民初432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云伟、叶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25806.8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1月21日结欠期内利息13998.63元、逾期罚息10717.44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725806.8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7%上浮50%计收罚息)。 二、李云伟、叶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11万元。 三、池永连、陈光、无锡嘉联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元亨不锈钢有限公司对李云伟、叶秀丽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池永连、陈光、无锡嘉联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元亨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云伟、叶秀丽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以上合计3538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李云伟、叶秀丽、池永连、陈光、无锡嘉联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元亨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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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75586699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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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锡山区鹅湖镇荡口工业园新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