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5394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4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747564.89元,并按年利率10.98%承担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前述款项由被告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丹阳市新亚洲服饰有限公司、王文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斌、许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斌、许芳、王文华应承担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2月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在各该被告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原告享有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五、原告就被告丹阳市新亚洲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丹房他证云阳字第201376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丹他项2013第253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3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里庄东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