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5民初3930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合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6350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73500.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止;以263500.1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8元,减半收取2769元,财产保全费1932元,合计4701元,由被告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召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23537047R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