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强盛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3384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3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国强、强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泽绵归还借款本金156万元,承担借款100万元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56万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刘国强、强盛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4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国强、强盛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顾泽绵垫付,刘国强、强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顾泽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665035682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