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28号 |
案号 |
(2016)皖011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借款本金5959557.96元、利息92410.28元,以及后期利息(以本金5959557.9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2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庆飞、杨正、刘峰、吴青桂、刘玲、谈建勇、张强开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对被告刘庆飞所有的位于合经区始信路东乡村花园别墅E1幢房产(房产证号:合产110158828)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964元,由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刘峰、吴青桂、刘玲、谈建勇、张强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38915709B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23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