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1********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2095号 |
案号 |
(2015)东法执字第00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斌、张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玺借款本金2995528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424228元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2995528元自 2013年12月1日至给付之日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徐小强、杨新存、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白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02-16 |
发布时间 |
2015-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