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
案号 |
(2015)芦法执字第00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启君、邓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6348.5元、罚息106.3元,共计306 454.57元及从2015年4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7元,诉讼保全费2052元,合计7949元,由被告邱启君、邓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24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