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卫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103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692412.96元及利息96885.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承担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胡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46386元。 三、被告姚玉峰、陈卫娟、陈建伟、王玉凤、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胡苏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2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404元,合计26726元,由被告胡苏琴、姚玉峰、陈卫娟、陈建伟、王玉凤、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附上诉须知及相关法律条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时间 |
2016-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