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卫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京商初字第474号 |
案号 |
(2016)苏1102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玉峰、陈卫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1982931.06元,利息79188.05元,合计2062119.11元。 二、被告姚玉峰、陈卫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逾期利息78906.25元(计算至2015年7月26日;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982931.06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1.25%计算)。 三、被告丹阳市文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陈建伟、王玉凤、丹阳市吉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包志红、梁毓群、丹阳市界牌镇佳腾车灯厂、胡苏琴、丹阳市天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建国、郭莺、丹阳市界牌镇怡丰灯饰厂对被告姚玉峰、陈卫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发布时间 |
2016-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