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2071民初5365号 |
案号 |
(2017)粤2071执12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易群向申请人清偿截至2016年9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80212.73元,以及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二、被申请人易群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676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2446元;三、被申请人易群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暂计至2016年9月22日以上执行金额为82658.73元(不含2016年9月23日后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