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2071民初14215号 |
案号 |
(2018)粤2071执3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聂绍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利息,合计77928.86元,及之后从2017年1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二、被执行人易群对被执行人聂绍藩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归还案件受理费及诉保费合计2520元;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一、三项金额暂合计为80448.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时间 |
2018-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