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02民初5236号
案号
(2020)皖1502执恢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齐锋工程款1302240.7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汪兴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齐锋保证金50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齐锋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评估费50000元,合计62200元,由原告负担3650元,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4150元,汪兴兵负担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明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1529821701
登记机关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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