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69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112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芳铭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2%支付利息。 二、被告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芳铭律师代理费8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500元。 三、被告王犇、林文、丁志、丁桂云对被告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上列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刘芳铭对被告王犇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28046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10)第090203074-1-251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刘芳铭有权以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应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原告刘芳铭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6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刘芳铭已预交),共计12620元,由被告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犇、林文、丁志、丁桂云连带负担,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刘芳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568334695L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秋千坪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