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7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02民初1331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2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系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均应当依约享有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朱建、郑亚静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所欠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违约责任,被告郑永红、陈勇进、马冬娣、刘志明、童梅芳、广亿公司、中宇公司、兴飞公司、林泰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自愿为被告朱建、郑亚静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朱建、郑亚静未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应对被告朱建、郑亚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建、郑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160000元、逾期利息5462.73元、逾期罚息73595.58元(截止2018年3月23日),合计2239058.31元;及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50525%计付)。 二、被告朱建、郑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郑永红、陈勇进、马冬娣、刘志明、童梅芳、丹阳市广亿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中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兴飞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丹阳林泰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建、郑亚静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37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负担301元,由被告朱建、郑亚静、郑永红、陈勇进、马冬娣、刘志明、童梅芳、丹阳市广亿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中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兴飞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丹阳林泰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73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9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时间
2018-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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