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超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2********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4东民初字第6650号 |
案号 |
(2015)东法执字第00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玲、程超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韩永飞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和保全费400元,由被告郑玲、程超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01-21 |
发布时间 |
2016-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