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二连新龙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25********73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2501执496号 |
案号 |
(2019)内2501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二连新龙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连浩特市先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 12851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占用款期间利息(利息起止时间自2014年12月1日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183.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二连新龙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0157064473X7 |
登记机关 |
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友谊路西、欧亚大街南个体综合楼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