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8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1122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22712599.8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用274588元; 三、被告郭波、戎建华、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郭波、戎建华、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736元,由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郭波、戎建华、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郭波、戎建华、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05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