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常平精旭五金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419********13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民终9428号 |
案号 |
(2020)粤1973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同意东莞市常平精旭五金厂(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赵思武支付款项70000元,以解决本案的纠纷,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上款项汇入赵思武的银行账户:户名:赵思武,账户:6230388800030432050,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朗支行;二、若东莞市常平精旭五金厂(个体工商户)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赵思武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内容:原告东莞常平精旭五金厂(廖求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起五日内支付被告赵思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8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62.2元、鉴定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合计7933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