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7********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沙民初字第617号
案号
(2016)闽0427执017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10120150003475、35010120150003593、35010120150003527、35010120150003671、3501012015000368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6400万元; 三、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1512545.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流动资金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6000元;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沙房他证字第20141663号、沙土他项(2014)第1228号及沙土他项(2014)第1229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沙房他证第20141761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3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张治平、乐初纪、乐初座、姜土金、姜林、姜承松对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志平、乐纪初、乐初座、姜土金、姜林、姜承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630元,由被告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平、乐初纪、乐初座、姜土金、姜林、姜承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8-03
发布时间
2016-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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