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2014)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苑志丽的缓刑宣告。 二、被告人李玉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苑志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苏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的被告人李玉环、徐萍退缴的人民币344万元、被告人苏萍退缴的人民币1.5万元,由扣押机关徐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时间
2018-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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