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民终3630号 |
案号 |
(2019)豫0522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二、被告冯刚于本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希望借款409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元20日起按照年利息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被告冯刚负担。“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即:“一、原告马希望与被告冯刚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三、驳回原告马希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马希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上诉人冯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