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1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21民初1306号
案号
(2019)赣0421执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由被告项英、吴宜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玉花支付借款本金98500元及利息21423.75元; 2、由被告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玉花支付借款本金393000元及利息73687.5元; 3、驳回原告叶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3元、申请费3820元,共计14013元,由被告吴宜清、项英共同负担1906元,被告项英负担11189.63元,原告叶玉花自行负担917.3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时间
2019-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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