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4623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2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彬、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军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780元,由程彬、罗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6-12
发布时间
2017-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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