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3民初5029号 |
案号 |
(2019)皖0103执1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德军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吴德军负担1750元,被告程彬负担6000元。公告费1600元,由原告吴德军负担400元,被告程华负担400元,被告程彬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