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5029号
案号
(2019)皖0103执1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德军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吴德军负担1750元,被告程彬负担6000元。公告费1600元,由原告吴德军负担400元,被告程华负担400元,被告程彬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3-13
发布时间
2019-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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