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鹏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11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3571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贷款本金19872995.27元、利息393444.26元以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原告律师费45万元; 二、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鹏置业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在21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鹏置业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坐落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28/29-14)等,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72号】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5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91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五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长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064543119K |
登记机关 |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三兰公路)华鹏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