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和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723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30万元、截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22711.16元,合计322711.16元以及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和复息。 二、被告孙丽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66号11幢1单元3层8号(晋房他证并字第T201302644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9元,合计8575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04-19
发布时间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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