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7028号 |
案号 |
(2020)苏0311执1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柴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中创海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46597.58元。二、驳回原告徐州中创海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柴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