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02********1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新民初字第00320号民 事 调 解 书
案号
(2012)新执补字第00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邵武公司应归还胡蔚燕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40000元、律师费120000元,共计6260000元;江勇、钱彤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邵武公司、江勇、钱彤应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与法院查封、冻结该三人银行存款数额相同的款项支付给胡蔚燕,该款以法院直接扣划的方式予以支付,扣划以后应将邵武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予以解除;邵武公司、江勇、钱彤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归还胡蔚燕350000元,余款自2012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3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三、若自2012年5月起,邵武公司、江勇、钱彤有一月无法足额支付350000元,则至少需支付200000元,不足350000元的部分,于次月补足。邵武公司、江勇、钱彤保证不会出现连续两个月还款少于350000元的情形。 四、若邵武公司、江勇、钱彤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或出现第三项的情形时未于次月补足差额,或连续两个月还款少于350000元,则视为邵武公司、江勇、钱彤违约,胡蔚燕可就6260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及该部分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额申请法院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55620元,减半收取27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10元(已由胡蔚燕预交),由胡蔚燕负担16405元,由邵武公司、江勇、钱彤负担16405元,该款应于最后一期付款时一并支付给胡蔚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2-08-22
发布时间
2015-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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