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8********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执字第00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7259.10元和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截至 2013年11月27日,尚欠利息1434.99元、滞纳金825.02元、其他费用3元,后续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江西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20 |
发布时间 |
2015-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