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5********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宁0181执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30970元,本息合计330970元;按借款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6年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陈连柱、安艳花、杜俭、崔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连柱、安艳花、杜俭、崔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海涛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齐海涛、陈连柱、安艳花、杜俭、崔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9元,减半收取3684.5元,由被告齐海涛、陈连柱、安艳花、杜俭、崔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