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2135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汇润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借款本金519125.47元,支付利息144206.61元,本息合计663359.08元;按借款月利率15.3‰计算,支付2017年5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齐海涛、杨连成、陈连柱、安艳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齐海涛、杨连成、陈连柱、安艳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汇润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034元,由被告宁夏汇润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齐海涛、杨连成、陈连柱、安艳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时间
2018-05-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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