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5********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2665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连柱、安艳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建礼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11800元,共计261800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17年8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王生福、齐海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建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740元,由原告王建礼负担2659元,被告陈连柱、安艳花、王生福、齐海涛负担70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