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2665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连柱、安艳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建礼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11800元,共计261800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17年8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王生福、齐海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建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740元,由原告王建礼负担2659元,被告陈连柱、安艳花、王生福、齐海涛负担708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时间
2018-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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