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5********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3985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齐海涛、冯军、张耘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施明刚偿还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合计21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6年11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50元,由被告齐海涛、冯军、张耘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